受宁波市鄞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本单位将对星辰路2号、16号、18号、20号、22号、30号、32号、54号房屋进行公开竞价出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YZ-CQFW(2025)-164
二、标的概况:
房屋1 | 权证相关信息 | 浙(2022)宁波市鄞州不动产权第0170284号 | |||
地址 | 宁波市鄞州区东郊街道星辰路655弄2号 | ||||
建筑面积(m2) | 54.39 | 房屋通途 | 商业 | ||
房屋2 | 权证相关信息 | 浙(2022)宁波市鄞州不动产权第0170295号 | |||
地址 | 宁波市鄞州区东郊街道星辰路655弄16号 | ||||
建筑面积(m2) | 36.71 | 房屋通途 | 商业 | ||
房屋3 | 权证相关信息 | 浙(2022)宁波市鄞州不动产权第0170279号 | |||
地址 | 宁波市鄞州区东郊街道星辰路655弄18、20号 | ||||
建筑面积(m2) | 63.05 | 房屋通途 | 商业 | ||
房屋4 | 权证相关信息 | 浙(2022)宁波市鄞州不动产权第0170280号 | |||
地址 | 宁波市鄞州区东郊街道星辰路655弄22号 | ||||
建筑面积(m2) | 61.40 | 房屋通途 | 商业 | ||
房屋5 | 权证相关信息 | 浙(2022)宁波市鄞州不动产权第0170282号 | |||
地址 | 宁波市鄞州区东郊街道星辰路655弄30、32号 | ||||
建筑面积(m2) | 56.73 | 房屋通途 | 商业 | ||
房屋6 | 权证相关信息 | 浙(2022)宁波市鄞州不动产权第0170293号 | |||
地址 | 宁波市鄞州区东郊街道星辰路655弄54号 | ||||
建筑面积(m2) | 39.91 | 房屋通途 | 商业 | ||
出租方 | 宁波市鄞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出租期限 | 5年 | ||
免租期 | 无 | 是否包含在租期内 | 无 | ||
房屋现状 | 空置 |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 否 | ||
交易底价 | 年租金183695.04元/年(前三年租金不变,第四年、第五年租金在原有租金基础上递增3%) | 加价幅度 | 1000元/年或1000元/年的整数倍 |
三、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房屋禁止用于下列经营活动:
①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居民生活秩序等其他经营活动;
②在学校周边开设酒吧、歌舞厅、棋牌室、电子游戏室、网吧等娱乐场所;
③违反浙委办传﹝2014﹞8号文件精神开设会所;
④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⑤租赁房屋三合一使用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等;
⑥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2)支付方式:采用分期支付形式,租金为半年一付,先付后用。
(3)履约保证金(押金)金额:租期末年3个月租金。
(4)租赁期间由承租方自行管理,水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用、垃圾清运费、收视费、互联网费、水电周转金以及其他与房屋使用相关的税金或费用等费用自租赁期开始之日起由承租方承担。申租方在竞价中应充分考虑该项费用,不得以此为由拒签《成交确认书》或合同或拒付价款。
(5)租赁期间允许转租,但不得进行二次转租、或二次分割转租,不得将所租房屋作任何形式的抵押或担保,转租业态需符合出租方要求,且承租方应及时将转租情况向出租方书面汇报、备案,且需另缴纳三个月租金作为保证金,否则出租方可单方面终止租赁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6)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相关证照、许可证、环保、消防、临时工改商等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标的房屋是否适合承租方实际用途,是否满足承租方证照的办理、审批等均由承租方自行了解、咨询及确认,出租方及产权公司不做任何承诺,承租方也不得以此为由主张出租方交付的租赁房屋不适格。
(7)承租方需自行协调与民众、物业、街道等多方关系,确保后续能顺利运营。如非产权方原因导致承租方无法使用该房屋的,由承租方承担相关责任。
(8)房屋租赁期间房屋维修养护等费用由承租方负责,同时承租方必须保持房屋整体结构不受破坏,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造成损失的由承租方赔偿损失,且出租方可单方解除本租赁合同关系。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装修和搭建临时建筑物,经出租方同意装修和搭建的须按照出租方要求及国家相关规定实施,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租赁期满时,承租方添置的活动物品、设备,由承租方自行处理;除出租方要求拆除的不动产部分(该拆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外,其他部分无条件归出租方所有。
(9)若租赁房屋涉及违章扩建或搭建,承租方应根据出租方的指令及时拆除。如因承租方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出租方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追偿。
(10)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相关证照、许可证、环保、消防、临时工改商等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标的房屋是否适合承租方实际用途,是否满足承租方证照的办理、审批等均由承租方自行了解、咨询及确认,出租方不做任何承诺,承租方也不得以此为由主张出租方交付的租赁房屋不适格。
(11)承租方是租赁房屋用水、用电、用燃气等安全保障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包括次承租人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
(12)承租方应对经营活动产生的噪音、废水、废气进行妥善处理,不得为此影响周边居民和单位的正常工作、生活。
(13)承租方须正常开展对外业务经营。若承租方未按出租方要求正常对外经营,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4)承租方承诺中标后对房屋进行必要的屋面防水、消防管道安装、水电线路、排污管道的接线入户,若需对房屋进行电力增容或其他改造(包括增加、变更所有与该项目公共系统相连接的管道、线路、设备等),应遵守以下规定:
①承租方必须不晚于施工开始前14天自费准备并按出租方要求提交关于工程提案的合适的图则和规格说明、有关该工程的设计概要图则说明和计划配置、效果图(如需)等(以下合称承租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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