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42、44号金泊大厦南座106+107+108室
13082.00元/月/总面积
153 ㎡
2023-12-20
3 年
其他
非居住用房及政府部门核准的相关用途
26164.00元
2024-01-03
不含管理费,第二年开始(每满12个自然月为一年),每年租金在上一年度基础上递增3%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自2023-12-20至2024-01-03)
房产
广州公交集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交通便利,可注册办公
一、承租意向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合法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市场经营行为规范。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承租。
三、有以下情形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参与本项目应租:
(一)被法院、信用中国网站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与出租方、公交集团或公交集团下属各级单位存在民事纠纷并进入司法程序尚未处理完毕的,以及在本次招租公告期间尚拖欠出租方、公交集团或公交集团下属各级单位租金未清偿的。
一、意向方报名后,须按出租方提供的《招租文件》要求,向出租方提交报名资料。
二、意向方如被确认为承租方,须在接到出租方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范本签订租赁合同并履行相关条款。
三、意向方应仔细阅读标的信息公告,充分了解标的交易相关的披露事项。意向方应自行对标的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出租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了充分的了解,对承租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意向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四、承租方在与出租方及产权方签订三方《租赁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须按合同期第3年的两个月租金总额向出租方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及按首月租金的50%作为安全保证金。
(一)租赁物权属方为广州市金轮集团有限公司(已改制为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方),产权方委托广州公交集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租方)对租赁物进行经营管理,出租方代理履行产权方的权利和义务,负责租赁物的租赁管理,出租方的出租行为已获授权,承租方须与出租方、产权方签署三方《租赁合同》。
(二)物业交付:租赁物房屋规划用途为非居住用房,出租方对租赁物按照现有质量、现有的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房屋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租赁物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承租方接收租赁物时应检查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如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其他质量问题,应于接收房屋后3日内提出,否则视为租赁物合格交付。
(三)出租用途:承租方必须依法依规、依约使用场地,不得在租赁物内生产、储存违禁物品及各类化工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有毒、危险、有放射性、腐蚀性等物品),及不得作网约车办公点、仓库、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经营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或政府相关部门不允许的项目。
(四)物业管理费:承租方须与出租方委托单位广州市佳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协议》,并按每月3元/平方米向出租方委托单位支付物管费。
(五)转租条款:在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对该物业进行转租(包括分租)、转让、转借、与他人互换物业使用、设定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六)在租赁期内,出租方与产权方承担租赁物主体结构自然损坏、房屋梁柱结构部分的正常维修义务(因承租方的过错造成的除外),及除出租方、产权方原因导致出现的维修情况外,其余维修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墙面及排水与排污管道的漏水、渗水、堵塞等)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七)其他相关披露事项,详见《招租文件》及《租赁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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