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
云和县智慧交通物流汽车服务基地项目经理部采购
(U型排水槽)
竞价编号:【CR2303-ZHJT01-WZCG-2025-0002】
1、采购条件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云和县智慧交通物流汽车服务基地项目经理部建设资金已落实,已具备采购条件,现组织对采购物资(不锈钢排气管)在铁建云链平台公开竞价采购。
采购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云和县智慧交通物流汽车服务基地项目经理部。
2、项目概况2.1 项目简介
云和县智慧交通物流汽车服务基地项目,位于丽水市云和县322国道以东,浮云溪以南地块。本工程总建筑面积为51280.96平方米,其中地上部分计容40853.04平方,建筑面积30450.32平方米,地下部分10427.92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0197.62平方米。消防建筑高度18.95米(室外地面至女儿墙),规划高度21.85米。设有地下室,主要为停车库及设备用房。
2.2 竞谈内容:详见3.1
3、采购内容及技术规格3.1 采购内容
序号 | 包件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PSC01 | U型排水槽 | 宽100mm高50mm | 米 | 1900 | |
2 | U型排水槽 | 宽100mm高100mm | 米 | 600 | ||
3 | 排水槽盖板 | / | 米 | 2500 |
注:以上需求数量为预估数量,最终以采购人书面通知和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
3.2 技术规格
1、材质为硬质聚氯乙烯(UPVC),符合GB/T 20221-2006标准;
2、落锤冲击试验(1kg,1m高度)无破裂;
3、颜色:白色,色差均匀,无杂质;
4、制造标准应满足GB/T 20221-2006《无压埋地排污、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ISO 3633《建筑内排污、废水系统用塑料管道系统》。
4、供应商资格要求4.1 本次采购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2 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须具备以下条件:
4.2.1 经营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资格或独立法人资格,具有采购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具有竞价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代理商其代理的产品生产商须满足采购人对生产商的要求,生产商签署授权代理委托书以证实其合法性。
4.2.2 生产能力要求:生产商具有相应的配套生产能力、工艺、装备、运输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2.3 财务能力要求:供应商具有相应的财务能力,资金财务状况良好,生产商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人民币)。
4.2.4 质量保证能力: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4.2.5 履约信用要求: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具有稳定可靠能力处理协调地方关系,保证采购物资及时稳定供应。最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招标的处罚期内,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中国铁建不合格分包商名录》以及被采购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供应商及法定代表人自递交响应文件之日起前1年不得存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上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不得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供应商未存在行政处罚(已消除或已处理,不影响产品供应及质量除外)、经营异常(已消除或已处理,不影响产品供应及质量除外)、严重违法失信情况并提供截图。
4.2.6 其他要求:
(1)近年内未被列入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供应商不良名单的。
(2)供应商可以代理一个或多个厂家的产品参与竞价,但必须具有有效代理证明或长期合作证明。
(3)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4.2.7 本次采购不统一组织供应商现场踏勘,请各潜在供应商自行踏勘,自行解决道路问题,具体可与采购人联系。
5、供应商报价说明本次物资采购报价要求说明如下:
5.1 计量方式:点数计量验收。
5.2 单价约定:此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运杂费、资源税、管理费、装车费、场外运输损耗、安装及拆卸费、利润、保险、各种税费,还包括履行过程中明示或暗示的所有风险、责任和义务发生的费用。
5.3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汇票、铁建银信等(票据开出即为支付,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贴息费用),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时,乙方应充分理解,且所有未支付的费用均不计利息。
5.4 结算期限:本次采购为分批供货、分期付款。供应商在双方办理结算手续后7日内向采购人开具与结算(对账)金额等额的合法有效的1%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并于开票之后7日内将发票送达采购人,采购人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采购人在收到足额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后,经采购人验证通过后,采购人次两月向乙方支付上期结算(对账)金额的70%,剩余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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