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有关规定,经批准公开出让2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地块基本情况和主要规划指标(详见附表)
二、竞买申请人范围
宗地榕高新2022-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可参加竞买,存在有不良信用记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者除外。申请人在申请竞买时,应提供同一申请人及其控股的各个公司不得参加同一宗住宅地块的竞买的书面承诺。竞得人虚假提供或隐瞒事实出具上述承诺的,取消竞得资格,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出让人解除合同并收回已出让土地,定金不予返还。
宗地榕高新2022-04号: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报名参与竞买,存在有不良信用记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者除外。
三、获取出让文件方式:竞买意向者可于2022年10月10日09时00分00秒后通过福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https://fzsggzyjyfwzx.cn/FZ)注册账号,下载出让文件。
四、出让方式
本次拍卖出让宗地采取电子交易系统网络报名现场拍卖模式。
宗地榕高新2022-03号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及结合限地价、公开摇号方式确定竞得人;宗地榕高新2022-04号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五、参加竞买申请方式及截止日期
竞买申请人可于2022年10月10日09 时00分00秒至2022年10月19日17时00分00秒通过福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https://fzsggzyjyfwzx.cn/FZ)网络报名,并按照要求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身份证(或护照)、承诺函等相关申请文件(建议竞买申请人在竞买申请截止前2天上传申请文件,预留审核、补件时间。在竞买申请截止后,竞买申请人无法再补交材料,材料审核不通过的,将无法参与竞买)。竞买申请审核通过后,由电子交易系统为每个竞买人随机自动生成不同的竞买保证金子账号(人民币),申请人按照要求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因银行保证金系统到账存在时间差,建议竞买申请人竞买保证金缴款时间适当提前),申请人的竞买保证金必须于2022年10月20日16时00分00秒前汇至上述自动生成的竞买保证金子账号(人民币)。
申请人支付竞买保证金的跨境人民币账户(境外划入人民币保证金专用)
账户名称: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账号: 416978871246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行
SWIFT CODE:BKCHCNBJ73E
或大额人行支付行号:104391010002
申请人支付竞买保证金(美元)的银行账户为:
(1)境内划入美元保证金专用
账户名称: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账号:416976050425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行
(2)境外划入美元保证金专用
账户名称: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账号:416976050378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行
SWIFT CODE:BKCHCNBJ73E
拟用美元缴纳竞买保证金的意向竞买人须与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行三方签订托管结算协议后方可参加竞买。竞买人以美元支付保证金的,其缴纳的保证金数额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天公布的汇率换算。
境外划入人民币保证金或拟用美元缴纳竞买保证金的竞买申请人其竞买保证金须于2022年10月19日16时00分00秒前汇至指定的账户。
六、拍卖时间及地点
拍卖时间为2022年10月21日上午10:00,在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原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三层交易大厅举行。
七、给付成交地价款方式
1.土地成交后7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宗地榕高新2022-03号付款期限:分二期付款,第一期:受让人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缴付土地成交价款的50%;第二期:受让人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缴付土地成交价款的50%。宗地榕高新2022-04号付款期限:分二期付款,第一期:受让人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付土地成交价款的50%;第二期:受让人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50日内缴付土地成交价款的50%。
2.竞买保证金充抵第一期成交土地价款。
八、其他事项
(一)本次土地出让现场交易工作委托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出让活动不接受电话、邮寄及口头报价。
(二)竞买申请人应提交该竞买保证金、土地出让金不属于通过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募集、发行债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竞买申请人还应提交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书面承诺书。
(三)竞得人应当于成交后2个工作日内,持《成交确认书》、竞买申请文件的原件1份(用于现场核对)及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章)到闽侯县上街镇科技东路8号创业大厦10层1013室进行资格复审。如竞得人不按期进行资格复审或虚假提供竞买申请文件的,取消竞得资格,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土地,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
(四)竞买申请人参加现场拍卖时,只能参与其所缴交竞买保证金对应数额宗地的竞买;若未竞得该地块,则该竞买保证金不能转为其他地块的竞买保证金。
(五)宗地榕高新2022-03号必须以出让宗地为单位办理整体产权,不得分割转让,分割抵押。未经批准,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不得改变。
(六)宗地榕高新2022-03号租赁住房项目按照《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完善租赁住房项目规划设计工作导则的通知》(榕房〔2021〕67号)要求建设,具体套型比例控制如下:套型建筑面积30平方米左右及30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占比不低于10%,不超过20%;40至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占比不低于30%;50至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占比不低于40%;60至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占比不超过10%。若未按上述规定建设或建设不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将暂缓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租赁住房项目竣工后,由福州高新区房管、建设、资源规划等部门开展联合验收,形成综合验收意见。
(七)宗地榕高新2022-03号租赁住房项目统一纳入福州市租赁住房信息服务与监管系统(简称住房租赁平台),新增房源的日常使用实行住房租赁平台统一监管。
(八)宗地榕高新2022-04号商业设施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少于10%,其中要求配建酒店计容建筑面积31000平方米(该计容建筑面积可浮动±20%以内,具体面积以不动产登记的产权面积为准),该部分不得进行分割销售。
(九)宗地榕高新2022-04号回购的商务设施用房及对应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超过40000平方米,其中要求配建商务设施用房总计容建筑面积不少于32000平方米(具体面积以不动产登记的产权面积为准),对应地下室应相对集中布置,在受让人开发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福州高新区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进行回购。回购具体要求如下:
(1)要求回购的商务设施用房进行外墙立体装修,装修方案最终以福州高新区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及福州高新区城乡建设局确认为准。
(2)要求回购的商务设施用房及对应地下室建筑面积均按12000元/平方米予以回购,回购总价不超过4.8亿元。上述回购价格包括但不限于约定回购的全部建筑物,水、电等配套、附属设施及其相应面积的不动产权。但上述回购价款不含专项维修基金及办理产权证时产权承受人应缴的房产契税等税费。
(3)宗地榕高新2022-04号受让人必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福州高新区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签订《宗地榕高新2022-04号地块商务设施回购协议》、《宗地榕高新2022-04号地块地下室回购协议》(回购协议以福州高新区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最终提供的为准),并按回购协议约定要求建成后按时移交给福州高新区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建设和回购商务设施具体要求以福州高新区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与受让人签订的回购协议约定为准,《宗地榕高新2022-04号地块商务设施回购协议》、《宗地榕高新2022-04号地块地下室回购协议》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回购款支付要求:
a.在项目基础工程达到标高±0.000标准时(由福州高新区城乡建设局提供证明材料),同时在受让人提出回购款申请已并确认已达到条件,三个月内由福州高新区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支付40%回购款;
b.待回购商务设施用房和对应地下室全部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高新区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同时在受让人提出回购款申请已并确认已达到条件,三个月内由福州高新区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支付40%回购款;
c.余下20%回购款在完成全部商务设施用房和对应地下室交付手续后,同时在受让人提出回购款申请已并确认已达到条件,三个月内由福州高新区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负责支付20%回购款。
(5)宗地榕高新2022-04号受让人在上报出让宗地涉及回购商务设施用房和对应地下室项目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评审之前须先征得福州高新区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的同意。回购价款、专项维修基金及办证相关税费由福州高新区财政局核拨给福州高新区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
(十)宗地榕高新2022-04号在基础工程达到标高±0.000标准,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受让人在销售商务办公等非住宅类建筑应向购房人明示房屋的规划用途、土地使用年限、物业服务费以及配套建设指标等情况,告知购房人应严格按照规划用途经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十一)宗地榕高新2022-04号受让人在办理预售许可前应在高新区内的商业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具体要求参照《福州高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十二)本次出让宗地具体规划设计条件由福州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实行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行政审批时应作出书面承诺,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内容组织项目建设。对擅自变更规划条件违法建设的业主、施工、设计、监理等失信单位,按归口管理原则列入诚信系统黑名单,并依法处置(包括暂缓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承接项目等),具体由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把关。
(十三)交地时间:宗地榕高新2022-03号受让人依合同约定交清第一期土地成交价款之日起6个月内由南屿镇人民政府负责向受让人交付土地。宗地榕高新2022-04号受让人依合同约定交清土地成交价款之日起3个月内由福州高新区村镇管理办公室负责向受让人交付合同项下土地。所交付的土地应达到以下标准:土地界址明确、地面物已清理、房屋拆迁完毕。但宗地内电力杆线(含电力设施)、通信电缆、广电线路、地下光缆、燃气管道、供水及排污管道等搬迁,宗地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雨水管线等配套设施建设和开发建设临时用水、用电、通讯、污水、雨水管线连接以及施工中造成相邻地段内有关明沟、水道 、电缆等管线设施及建筑物破坏的修复或重新敷设,均由受让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十四)开竣工时间:宗地榕高新2022-03号受让人自土地交付之日起 9 个月内开工;开工后三年内竣工;竣工后1年内完成装修。宗地榕高新2022-04号受让人自土地交付之日起12个月内开工;开工后五年内竣工。项目开工时间以首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含桩基)核发时间为准,分期交地的,以当期交地范围内第一本施工许可证核发的时间为准。竣工时间以建设单位、勘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五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确定的竣工时间为准。分期交地的,以当期交地范围内最后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确定的竣工时间为准。装修完成时间以整体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为准。开、竣工、装修完成日期每延缓一日的,由出让人向受让人收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0.5‰作为违约金。
(十五)本次出让宗地应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17〕1164号)和《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闽建〔2020〕4号)要求实施装配式建造,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计容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以上。
(十六)受让人同意受让宗地所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产权归属约定:宗地项下所建的物业管理用房、垃圾分类屋、快递服务用房及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以上公共配套设施应按照《福州高新区关于公共配套设施设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的标准进行建设,由福州高新区城乡建设局负责解读、把关。
(十七)受让人必须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在福州高新区注册成立其全资子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开发公司开发竞得地块(受让人已为福州高新区法人企业的除外),并依法在高新区履行纳税义务。受让人在确定施工单位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在福州高新区设立法人或二级以上分支机构,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并依法在高新区履行纳税义务。
(十八)受让人必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成交价款。若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成交价款,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额的1‰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相当于竞买保证金数额的已交款额,出让人还应追究受让人违约责任,受让人应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土地成交价款总额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LPR)计算。
(十九)土地成交价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房屋拆迁安置费用、地段差价、失地农民保障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等项土地费用及政府的土地收益。成交价款中不含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和其他与土地有关的税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和其他与土地有关的税费由受让人按照法律规定另行申报缴纳。
(二十)受让人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可使用福州高新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生产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受让人或受让人确定施工单位在采购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低于市场价格的5%的优惠条件。
(二十一)宗地表层若覆有优质耕作土,出让人有权无偿调配用于全区绿化项目及其他合适项目,受让人在土地开发利用前应做好优质耕作土的表土运输、堆放等相关工作。表土的堆放存储点由福州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具体实施细节由福州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把关。表土运输、堆放等过程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福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指定单位负责支付。
(二十二)出让土地红线内涉及地下资源(如河砂等)、埋藏物和市政公共设施均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多余砂石料资源的应执行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多余砂石处置工作的通知》(榕自然综〔2022〕641号),对工程建设项目自用后确有结余的砂石应由高新区管委会以公开方式进行有偿处置,处置所得收回国有,具体由区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监管。
(二十三)本次网上报名受理及保证金缴纳采用线上模式,竞买人请提前到福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账号注册(若是联合竞买的,各方均需注册账号)详细使用说明各竞买人可到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fzsggzyjyfwzx.cn)—下载中心下载土地系统操作流程说明查阅,使用过程中如有疑问也可以联系下方电子交易系统技术支持电话。
(二十四)本次公开出让地块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公开出让文件。本次公告与出让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出让文件为准。
联系电话:福州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0591—62338315、62338316
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0591-83339715、83327434
电子交易系统技术支持电话
0591-83306027、15260477201、15394401750
联系地址:闽侯县上街镇科技东路8号创业大厦10层
(福州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
(原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
网 址:http://fzgxq.fuzhou.gov.cn
http://fzsggzyjyfwzx.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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