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概况 |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
1、标的均按现状出租,标的面积仅供参考。竞租人应实地查看了解标的的权证、现状、相关费用等情况。竞租人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及其相关费用情况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竞租人自行承担。 2、成交的承租方负责投资装修翻新该地块铺面,安装智能预付费水电付费系统、供水配电设施设备、消防监控设施设备、油烟净化设施等,并在合同期满后无偿转移给学校;承租方负责铺面的日常管理与房屋的维修,如水电维修、房屋防水补漏、铺面排污管道的疏通与整改等。 3、由成交人出资对所成交铺面的水表、供电线路、电表进行拆除改造换新(包括配电箱设备),要求购买我校智能水电费预付费系统平台专用电表,将数据纳入大数据平台实现信息化管理,其用水、用电数据等应与学校后勤的水电管理平台智能衔接。合同期满后无偿移交给出租方使用。承租方不配合改造供电线路,不购买安装智能预付费电表的,出租方有权对铺面进行停水停电。成交人派人驻点负责对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包含智能预付费系统的设备升级),铺面房屋修缮、设施设备维修如水电线路管路、房屋防水补漏、排污管道的疏通与整改等的费用由成交人支出。 4、经营范围:商业办公、教育培训、餐饮、金融等无污染、无噪音、不违反环保规定、合法合规的业务。违反上述业务规定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承租方应承担相应的违法、违约责任及对出租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5、承租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书面申请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方能施工,相关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投入的装修设施等,除可移动的设备外,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拆除或搬走,上述装修或设施等所有权归属出租方所有。除另有约定外,承租方已投入的装修费用等出租方不再给予任何补偿。如承租方违反本条约定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按原状恢复或向出租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6、租赁合同期限:3年。 7、履约保证金:三个月的租金(履约保证金包含租金、房屋修缮及日常管理的保障,如成交人不能及时交租或日常维护工作不及时,将从履约保证金扣除,如果是原承租户成交,可沿用上一合同期的履约保证金,无需再次支付)。 8、全年按12个月计算租金,按年缴纳,以先交租后使用的原则,成交人需在签订合同之日起每合同年首月10个工作日内缴纳本年度的租金。 9、承租方对所有资产进行装修,需提交书面装修方案。经校方审定后方可实施,费用由成交人承担。成交人做好防火、防毒、防盗等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及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工作。 10、承租方必须合法经营,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学校的监督管理。受处罚后的一切后果、经济赔偿及罚款由成交人负责,与学校无关。 11、认真做好食品卫生安全、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员工安全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安全;自行承担所聘用人员的劳保、医疗、伤亡、用工、计生、治安及福利等费用和责任。 12、承租方要依法经营,经营涉及的工商、税务、物价、卫生等相关证照由承租方办理齐全,费用自理。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成交人自行缴纳。 13、承租方必须负责经营过程中学校房屋所有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和维修,并确保合同期结束时所有资产完好和不流失。人为损坏或被盗,按原价赔偿。 14、租赁期内不能利用学校资产搞非法经营,一经发现,出租方有权取消承包资格,并给予经济处罚。 15、承租方不得将房屋转租、转包、分租、转让、转借、联合租赁或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变更承租方。有此行为,出租方有权终止租赁,所付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16、如出租方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划需要的,或者因政府征收、征用、收储、租赁房屋、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解除,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书面通知15个工作日内搬离铺面。政府支付的所有补偿款归出租方所有。 17、承租方应自行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自助独立的依法经营,承担由此形成的全部债权、债务,并承担经营的风险和缴纳各种税、费、金等,不得因为不能办理营业资质(如领取营业执照)或暂时不得办理营业或消防等资质而毁约或延期执行租赁合同,承租方不得因为场地周边或路面临时施工围挡、汛期、雨季导致租赁房屋内涝或由于自然刮风坠物造成的人身伤亡等原因拒交租金或要求出租方补偿(南宁市政府有相关依据文件除外),上述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8、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场地的使用性质(用途),承租方如因实际使用需求需对租赁场地进行翻修、改造的,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将装修方案提交给出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租方装修需向政府部门报批的,承租方应自行负责报批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执照或者许可证。由此发生的政府部门审批等有关费用(若有)均由承租方承担。如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对租赁物业进行装修、改造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9、本项目无装修免租期,不含铺面门前停车位,竞租人在报名前需充分考察市场竞争及周边环境,成交签订合同后自负盈亏,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或延交租金,提前退租的视为违约,履约保证金及租金不予退还。 20、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各种创建活动和工作任务,及有关部门规定控制污水排放及噪音污染等内容,出租方及有关单位有权指导和督促承租方落实和解决处理,承租方需无条件配合。 21、如遇政府相关部门或出租方举行大型活动(以出租方正式通知为准)需使用铺面的,承租方需无条件服从活动需求,出租方不承担任何减租费用。 22、租赁范围内的保洁、卫生由承租方负责,保洁、卫生工作必须达到有关部门的管理标准。因内涝产生淤泥的,承租方必须在洪水退后7日内完成清淤工作,一个月内恢复租赁范围内损坏的设施设备,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3、承租方超出经营范围或违反本合同其它约定的,应自出租方指出其违约行为之日起三天内予以纠正,否则,首次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支付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第二次发现扣罚违约金叁仟元整(¥3000.00),第三次发现扣罚违约金伍仟元整(¥5000.00)。承租方超过30天未纠正违约行为的,停业整顿,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付。其它条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4、租赁期间,承租方须服从出租方的管理。出租方有权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承租方须配合检查并按出租方的要求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视为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5、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有竞租优先权,如上一合同期有违约行为,则不能参与竞租,其他约定详见附件房屋租赁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26、合同期满的原承租方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原承租方在报名时必须主张权利,否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联系电话:0771-2856762。 |
1.竞租人须为合法存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参加本次招租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7.中国境内企业法人,并在相关行政部门(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无不良经营记录。
8.竞租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9.竞租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等,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能满足本项目的需求。
10.本项目接受自然人、个体户、联合经营体竞租。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易须知 | ||||
---|---|---|---|---|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易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交易所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交易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交易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交易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 ||||
风险提示 | ||||
略 |
标的名称 | 南宁市农院路2-9号铺面(GXCQJY24-382-15) | ||||||
---|---|---|---|---|---|---|---|
项目编码 | DSCQ2024DCA31212100 | 挂牌价格 | 330,444 元/年 | ||||
价格说明 | 年租金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5-22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5-28 |
标的基本信息 | ||||||||||||||||||||||||||||||||||||||||||||||||||||||||||||||||||||||||||||||||||||||||||||||||||||||||||||||||||||||||||||||||||||||||||||||||||||||||||||||||||||||||||||
---|---|---|---|---|---|---|---|---|---|---|---|---|---|---|---|---|---|---|---|---|---|---|---|---|---|---|---|---|---|---|---|---|---|---|---|---|---|---|---|---|---|---|---|---|---|---|---|---|---|---|---|---|---|---|---|---|---|---|---|---|---|---|---|---|---|---|---|---|---|---|---|---|---|---|---|---|---|---|---|---|---|---|---|---|---|---|---|---|---|---|---|---|---|---|---|---|---|---|---|---|---|---|---|---|---|---|---|---|---|---|---|---|---|---|---|---|---|---|---|---|---|---|---|---|---|---|---|---|---|---|---|---|---|---|---|---|---|---|---|---|---|---|---|---|---|---|---|---|---|---|---|---|---|---|---|---|---|---|---|---|---|---|---|---|---|---|---|---|---|---|---|---|
资产包信息 | 本次公开招租标的为南宁职业技术学院旧校区一分院民族大道、二分院民乐路2号、农院路2号共21间铺面。标的具体情况详见资产招租清单。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 |||||||||||||||||||||||||||||||||||||||||||||||||||||||||||||||||||||||||||||||||||||||||||||||||||||||||||||||||||||||||||||||||||||||||||||||||||||||||||||||||||||||||||
标的信息 |
| |||||||||||||||||||||||||||||||||||||||||||||||||||||||||||||||||||||||||||||||||||||||||||||||||||||||||||||||||||||||||||||||||||||||||||||||||||||||||||||||||||||||||||
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 | |||||||||||||||||||||||||||||||||||||||||||||||||||||||||||||||||||||||||||||||||||||||||||||||||||||||||||||||||||||||||||||||||||||||||||||||||||||||||||||||||||||||||||
资产处置方简况 | ||||||||||||||||||||||||||||||||||||||||||||||||||||||||||||||||||||||||||||||||||||||||||||||||||||||||||||||||||||||||||||||||||||||||||||||||||||||||||||||||||||||||||||
| ||||||||||||||||||||||||||||||||||||||||||||||||||||||||||||||||||||||||||||||||||||||||||||||||||||||||||||||||||||||||||||||||||||||||||||||||||||||||||||||||||||||||||||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 | 330,444 元/年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必须在接到交易所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应向交易所按标的成交月租金的100%支付交易服务费(承租方交纳的竞租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竞租保证金不足以交纳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 2.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详见附件),并于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第一年的租金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3.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1.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已了解出租方的要求以及该项目的限定条件、违约责任及相关解释。 | |||||||||||||||||||||||||||||||||||||||||||||||||||||||||||||||||||||||||||||||||||||||||||||||||||||||||||||||||||||||||||||||||||||||||||||||||||||||||||||||||||||||||||
其他类型保证金处置方式 | 签订租赁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三个月的租金(履约保证金包含租金、房屋修缮及日常管理的保障,如成交人不能及时交租或日常维护工作不及时,将从履约保证金扣除,如果是原承租户成交,可沿用上一合同期的履约保证金,无需再次支付)。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竞租人须为合法存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参加本次招租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7.中国境内企业法人,并在相关行政部门(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无不良经营记录。 8.竞租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9.竞租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等,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能满足本项目的需求。 10.本项目接受自然人、个体户、联合经营体竞租。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报名提交材料 | 一、法人、非法人组织: 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由交易所提供范本文件);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3、无不良经营记录的证明文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4、提供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查询竞租人及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查询结果; 5、承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本次招租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承诺书); 6、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7、标的状况确认书; 8、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自然人、个体户: 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由交易所提供范本文件); 2、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 3、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个体工商户); 4、提供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查询竞租人及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查询结果; 5、承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本次招租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无不良经营记录、未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承诺书); 6、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7、标的状况确认书; 8、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1、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加盖公章或按手印的复印件。 2、竞租人通过网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并将上述报名材料扫描上传。 | |||||||||||||||||||||||||||||||||||||||||||||||||||||||||||||||||||||||||||||||||||||||||||||||||||||||||||||||||||||||||||||||||||||||||||||||||||||||||||||||||||||||||||
报名材料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均按现状出租,标的面积仅供参考。竞租人应实地查看了解标的的权证、现状、相关费用等情况。竞租人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及其相关费用情况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竞租人自行承担。 2、成交的承租方负责投资装修翻新该地块铺面,安装智能预付费水电付费系统、供水配电设施设备、消防监控设施设备、油烟净化设施等,并在合同期满后无偿转移给学校;承租方负责铺面的日常管理与房屋的维修,如水电维修、房屋防水补漏、铺面排污管道的疏通与整改等。 3、由成交人出资对所成交铺面的水表、供电线路、电表进行拆除改造换新(包括配电箱设备),要求购买我校智能水电费预付费系统平台专用电表,将数据纳入大数据平台实现信息化管理,其用水、用电数据等应与学校后勤的水电管理平台智能衔接。合同期满后无偿移交给出租方使用。承租方不配合改造供电线路,不购买安装智能预付费电表的,出租方有权对铺面进行停水停电。成交人派人驻点负责对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包含智能预付费系统的设备升级),铺面房屋修缮、设施设备维修如水电线路管路、房屋防水补漏、排污管道的疏通与整改等的费用由成交人支出。 4、经营范围:商业办公、教育培训、餐饮、金融等无污染、无噪音、不违反环保规定、合法合规的业务。违反上述业务规定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承租方应承担相应的违法、违约责任及对出租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5、承租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书面申请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方能施工,相关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投入的装修设施等,除可移动的设备外,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拆除或搬走,上述装修或设施等所有权归属出租方所有。除另有约定外,承租方已投入的装修费用等出租方不再给予任何补偿。如承租方违反本条约定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按原状恢复或向出租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6、租赁合同期限:3年。 7、履约保证金:三个月的租金(履约保证金包含租金、房屋修缮及日常管理的保障,如成交人不能及时交租或日常维护工作不及时,将从履约保证金扣除,如果是原承租户成交,可沿用上一合同期的履约保证金,无需再次支付)。 8、全年按12个月计算租金,按年缴纳,以先交租后使用的原则,成交人需在签订合同之日起每合同年首月10个工作日内缴纳本年度的租金。 9、承租方对所有资产进行装修,需提交书面装修方案。经校方审定后方可实施,费用由成交人承担。成交人做好防火、防毒、防盗等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及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工作。 10、承租方必须合法经营,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学校的监督管理。受处罚后的一切后果、经济赔偿及罚款由成交人负责,与学校无关。 11、认真做好食品卫生安全、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员工安全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安全;自行承担所聘用人员的劳保、医疗、伤亡、用工、计生、治安及福利等费用和责任。 12、承租方要依法经营,经营涉及的工商、税务、物价、卫生等相关证照由承租方办理齐全,费用自理。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成交人自行缴纳。 13、承租方必须负责经营过程中学校房屋所有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和维修,并确保合同期结束时所有资产完好和不流失。人为损坏或被盗,按原价赔偿。 14、租赁期内不能利用学校资产搞非法经营,一经发现,出租方有权取消承包资格,并给予经济处罚。 15、承租方不得将房屋转租、转包、分租、转让、转借、联合租赁或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变更承租方。有此行为,出租方有权终止租赁,所付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16、如出租方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划需要的,或者因政府征收、征用、收储、租赁房屋、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解除,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书面通知15个工作日内搬离铺面。政府支付的所有补偿款归出租方所有。 17、承租方应自行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自助独立的依法经营,承担由此形成的全部债权、债务,并承担经营的风险和缴纳各种税、费、金等,不得因为不能办理营业资质(如领取营业执照)或暂时不得办理营业或消防等资质而毁约或延期执行租赁合同,承租方不得因为场地周边或路面临时施工围挡、汛期、雨季导致租赁房屋内涝或由于自然刮风坠物造成的人身伤亡等原因拒交租金或要求出租方补偿(南宁市政府有相关依据文件除外),上述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8、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场地的使用性质(用途),承租方如因实际使用需求需对租赁场地进行翻修、改造的,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将装修方案提交给出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租方装修需向政府部门报批的,承租方应自行负责报批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执照或者许可证。由此发生的政府部门审批等有关费用(若有)均由承租方承担。如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对租赁物业进行装修、改造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9、本项目无装修免租期,不含铺面门前停车位,竞租人在报名前需充分考察市场竞争及周边环境,成交签订合同后自负盈亏,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或延交租金,提前退租的视为违约,履约保证金及租金不予退还。 20、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各种创建活动和工作任务,及有关部门规定控制污水排放及噪音污染等内容,出租方及有关单位有权指导和督促承租方落实和解决处理,承租方需无条件配合。 21、如遇政府相关部门或出租方举行大型活动(以出租方正式通知为准)需使用铺面的,承租方需无条件服从活动需求,出租方不承担任何减租费用。 22、租赁范围内的保洁、卫生由承租方负责,保洁、卫生工作必须达到有关部门的管理标准。因内涝产生淤泥的,承租方必须在洪水退后7日内完成清淤工作,一个月内恢复租赁范围内损坏的设施设备,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3、承租方超出经营范围或违反本合同其它约定的,应自出租方指出其违约行为之日起三天内予以纠正,否则,首次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支付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第二次发现扣罚违约金叁仟元整(¥3000.00),第三次发现扣罚违约金伍仟元整(¥5000.00)。承租方超过30天未纠正违约行为的,停业整顿,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付。其它条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4、租赁期间,承租方须服从出租方的管理。出租方有权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承租方须配合检查并按出租方的要求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视为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5、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有竞租优先权,如上一合同期有违约行为,则不能参与竞租,其他约定详见附件房屋租赁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26、合同期满的原承租方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原承租方在报名时必须主张权利,否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联系电话:0771-2856762。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5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05-28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1.交纳资金以到达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交纳的竞租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及现场交纳现金。 3.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竞租保证金。 4.承租方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将被列入交易所和出租方的黑名单,且竞租保证金不予退回。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南宁凤岭支行 | |||||||||||||||||||||||||||||||||||||||||||||||||||||||||||||||||||||||||||||||||||||||||||||||||||||||||||||||||||||||||||||||||||||||||||||||||||||||||||||||||||||||||||
账号 | 8113001013900137793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 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由交易所在接到出租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原路无息退回。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未成交的意向承租方的竞租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回。 3. 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出租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未以不低于竞租底价应价(有其它竞租人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承租方违反其在申请竞租、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承租方提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承租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租程序的; (7)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 (9)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 |||||||||||||||||||||||||||||||||||||||||||||||||||||||||||||||||||||||||||||||||||||||||||||||||||||||||||||||||||||||||||||||||||||||||||||||||||||||||||||||||||||||||||
披露附件 |
| |||||||||||||||||||||||||||||||||||||||||||||||||||||||||||||||||||||||||||||||||||||||||||||||||||||||||||||||||||||||||||||||||||||||||||||||||||||||||||||||||||||||||||
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承租方 | 其他方式(由交易所通知该意向承租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网络竞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王女士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19377187714 |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王女士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771-5837327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霍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771-2856762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易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交易所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交易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交易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交易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 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 ||||||||||||||||||||||||||||||||||||||||||||||||||||||||||||||||||||||||||||||||||||||||||||||||||||||||||||||||||||||||||||||||||||||||||||||||||||||||||||||||||||||||||||
风险提示 | ||||||||||||||||||||||||||||||||||||||||||||||||||||||||||||||||||||||||||||||||||||||||||||||||||||||||||||||||||||||||||||||||||||||||||||||||||||||||||||||||||||||||||||
略 |
类型 | 文件名称 | 操作 |
---|---|---|
公开附件 | 租赁合同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公开附件 | 标的状况确认书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公开附件 | 承诺书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公开附件 | 附件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24-382.docx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