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联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定于2024年1月19日对位于石楼镇联围村莲花西路38号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出租竞投,欢迎有意参加竞投的人士前往本村合作经济社咨询。
【前言】
1.本交易公告是交易服务机构接受本项目业主单位的委托而发布的。本次项目所有信息均由项目业主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供,由项目业主单位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本项目以现状为准,本交易公告提供的本项目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资料等,仅供竞投人参考,不构成对项目的任何担保。请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与竞投前必须仔细审查本项目的情况,调查项目的权属情况、合法性、是否存在未决的纠纷等(不限于上述情形)情况和是否存在其他瑕疵(提醒:请竞投人务必仔细审阅本公告项目基本情况对产权证及相关批准文件办理情况的披露)。竞投人应认真研究查看项目的实际情况,并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投人视为对本项目现状的确认,竞投意向人一旦作出交易报名的,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项目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3.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项目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招租是根据广州市政府第119号令《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公开竞价,不属于公开招投标;并严格依照《广州市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指引》执行。
二、竞投租赁标的物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或地址):联围村莲花西路38号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一)资产状况:租赁; 面积:约160平方米;没有办理消防验收手续;无产权证; 2023年11月14日进行房屋完损性鉴定,鉴定结果为基本完好房
(请竞投人务必注意:拟交易资产如已获取产权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均在此处以列举的方式进行披露,未列举的其他证件或批准手续即表示未取得。)
(二)拟出租年限:5年(自 2024年6月15日起至 2029年6月14 日止)
(三)拟出租底价:含税价28元/月/平方米;明标,每次起价不低于1元/次
(四)递增情况:每三年递增10%
(五)招租方式:明标竞投,价高者得
(六)交易编号:石交易[2024]第0033号
(七)标的物四至范围:东至绿化带,南至莲花西路,北至工业路,西至商铺
(八)项目交付方式:按合同起始日现状交付;
(九)其他说明:1、租赁期内,如遇国家或上级部门征收或征用(全部或部份)时,双方必须服从,无条件解除合同,不属甲乙方违约,甲方无息退回合同履约保证金给乙方后,合同即告终止,土地及地上物补偿归属甲方所有,搬迁费属乙方所有,并在甲方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无条件迁出,在此期间乙方正常缴纳租金,甲方不作任何补偿。
2、乙方应按本标的物所在土地规划、性质依法依规使用。
3、免租期:1个月(即合同期内第13个月)
三、租赁期内,办理营业证照所需的税、费由承租方负责;租赁所得税由出租方负责。
四、竞投人准入条件
竞投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责任权利的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参加报价的竞投人如果是法人机构,代表必须是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的人。本次交易报名时未被列入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中心的异常名单。
五、报名和领取资料(未成功取得报名资格的不能参加竞投)
(一)交纳保证金:交易保证金28000元,开户名称为: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人民政府,开户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楼支行,账号:00471162000000481。转账截止时间:2024年1月8日至2024年1月16日前。竞投人在交纳交易保证金时,应做到一项目一交纳,以单笔对应金额转账为准。
(二)报名方式:本交易项目仅接受现场报名(不接受邮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及口头报名)。现场报名时间:2024年 1月17日至2024年1月18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5:30(节假日除外),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存入保证金的银行回执到石楼镇群众服务中心(嵩山路60号)2号楼石楼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大厅进行现场报名,提前、逾期恕不接受报名。竞投人须填写《石楼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个人/单位报名表》及《竞投确认书》。凡未按规定时间内交纳交易保证金及提交有效的报名资料的竞投人,视为放弃竞投资格,不得参与本次交易项目的竞投。
(三)注意事项:
1.银行转账单据上请注明参加交易项目的名称和交易编号
2.交易保证金必须以竞投人的同名账户转账,不接受其他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汇款、第三方、公证委托等)转帐。除项目业主单位同意并书面授权外,所有到账的交易保证金将在竞投结束(竞投结果无异议)后30个工作日内(遇特殊情况顺延5个工作日)不计利息处理:
2.1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将被转至项目单位指定账户,
2.2非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将原路退回相应竞投人,不能原路退回的按竞投人提供的同名账户退回。
2.3各竞投人必须确保转账的银行账户能正常使用。
3.交易保证金须在指定时间内实名到账才能有效,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如因跨行转账所产生的延迟到账问题由竞投人承担后果。填写银行转账单据时应在备注栏注明:番禺区石楼镇联围村莲花西路38号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招租项目,交易编号:石交易[2024]第0033号。
4.各竞投人在报名时,必须提供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回单(或银行凭证)原件核对。未能提供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回单或交易保证金款项未到账的,将不接受报名。
(四)现场报名确认和资料领取地点:石楼镇群众服务中心(嵩山路60号)2号楼石楼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大厅。
六、报名需提交的资料(以下证件均需原件备查,镇交易中心不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业务,请自备相关资料):
1.以企业法人(如有限公司)名义参加竞投的,按照以下情况提供报名资料:
1.1免予办理委托报名手续的(即由法定代表人办理报名手续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及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1.2办理委托报名手续的(即由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办理报名手续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公章、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即实际办理报名手续的当事人)(原件核对后退回),授权委托书原件(必须有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样本可到报名处领取或在机构网站下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参加竞投的,按照以下情况提供报名资料:
2.1免予办理委托报名手续的(即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办理报名手续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公章和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2.2办理委托报名手续的(即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办理报名手续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公章、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即实际办理报名手续的当事人)(原件核对后退回),授权委托书原件(必须有合伙企业盖章、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名)、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参加竞投的,按照以下情况提供报名资料:
3.1免予办理委托报名手续的(即由投资人办理报名手续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公章、和投资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3.2办理委托报名手续的(即由投资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办理报名手续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公章、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即实际办理报名手续的当事人)(原件核对后退回),授权委托书原件(必须有个人独资企业盖章、投资人签名)、投资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以个体户参加竞投的,按照以下情况提供报名资料:
4.1免予办理委托报名手续的(即由经营者办理报名手续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公章和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4.2办理委托报名手续的(即由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人员办理报名手续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公章、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即实际办理报名手续的当事人)(原件核对后退回),授权委托书原件(经营者签名)及相关有效的证实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证、基层组织见证等)、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以个人名义参加竞投的,按照以下情况提供报名资料:
5.1免予办理委托报名手续的(即由报名人亲自办理报名手续的):提供报名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5.2办理委托报名手续的(即由报名人委托其他人员办理报名手续的):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即实际办理报名手续的当事人)(原件核对后退回)、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签名,样本可到报名处领取或在本机构网站下载)及相关有效的证实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证、基层组织见证等)、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其他说明:以非法人组织身份(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参加竞投的,其中以合伙企业办理以上相关报名手续时,按照要求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资料的,如自然人为港、澳、台或外籍人士的,可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如通行证等)作为身份证明。
七、优先承租权申报要求
享有法定优先承租权或依约享有优先承租权的单位或个人参加竞投的,应于现场报名时主动向本交易服务机构提交有效证明(如股权证、原合同等),资格经本交易服务机构确认后可在竞投中主张优先承租权,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项目享有优先承租权,优先承租权的先后顺序的资格确认:享有法定优先承租权或依约享有优先承租权的单位或个人参加竞投的,同时存在2个(或以上)享有优先承租权的竞投人,享有法定优先承租权的竞投人在先,依约享有优先承租权的竞投人在后;不能确定优先权次序的,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
八、竞投约定:
(一)竞投人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表明竞投人已完全了解和接受本竞投公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标的物的现状情况,并认可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文本内容并自愿参与竞价招租,自愿承担一切投资风险。
(二)如到截止时间只有一个单位(或个人)提交交易保证金的,视该单位(或个人)竞得。
(三)竞投单位或个人凭《石楼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个人/单位)报名表》回执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竞投规定时间前到石楼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报到参加竞投。
温馨提醒:请各参与竞投会的人员注意签到时间及竞投时间并提前到场。本次交易项目签到时间:2024年 1月19日下午16:10-16:25,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签到的,不得进入竞投室竞投,非竞投人员不得入内。
(四)竞投单位或个人如迟到、中途退场或无故不到场的,均作自动弃权处理,出租方则没收该竞投人或竞投单位的保证金(遇特殊情况并已提前告知出租方及交易中心,经允许的除外)。
(五)举牌前通过摇珠确定举牌顺序,第一轮叫价竞投人必须举牌应价,否则将列入番禺辖区内镇(街)三资交易诚信黑名单及没收交易保证金;第二轮如有竞投人举牌叫价,其他竞投人不举牌跟进或叫价的直接淘汰,如此类推。底价、每次应价的最低额以主持人当场宣布为准,本次招租实行明标竞投,价高者得,竞价经主持人询价确认无人应价后木槌击板表示成交,主持人木槌击板之后才出现的竞价无效。
(六)当标的物在第二轮出现无人叫价时,出租方有权在第一轮举牌的竞投人中,随机摇珠抽取一位竞投人,该竞投人必须以不低于底价的价格承租标的物,否则该竞投人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七)竞投结束后,竞得单位/个人须当场与联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签署《成交确认书》,并在竞投结果公示满五个工作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到石楼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嵩山路60号)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如竞得单位/个人不签署《成交确认书》,不按期签订合同或放弃竞得资格的,出租方没收其交易保证金,收回标的物另作处理。
(八)竞得单位/个人签订合同后一年内不得转让合同,一年后合同转让第三方时需经出租方同意方可转租。
(九)本次竞投不组织实地查看标的物,竞投人可到本村经济社了解标的物位置及基本情况。
(十)原参与本项目交易但被取消竞投资格的竞投人和被取消竞得资格的竞得人,不得再报名参与本项目竞投;凡今后属于本项目业主单位其他项目的交易活动(含番禺区及石楼镇范围内交易的项目),本项目业主单位有权不接受被取消竞投资格的竞投人和被取消竞得资格的竞得人参与。
九、标的物的经营方式:我社采用现状交付形式,竞得单位/个人只可作法律许可的用途合法使用。
十、竞投时间:2024年1月19日下午16:30(竞投时间前5分钟结束签到)。
十一、竞投地点:石楼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嵩山路60号)。
十二、本公告仅适用于本次招租活动,解释权属于本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项目权属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志斌
联系电话:15889977287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联围路23号
交易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番禺区石楼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
地址:石楼镇嵩山路60号2号楼(石楼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
联系人:方先生、杜小姐
联系电话:020-84840382
查询网址:http://nclqyj.panyu.gd.cn:8026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
2024年1月5日
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租赁合同(正本)
出租方: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联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承租方: (简称乙方)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座落在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联围村莲花西路38号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面积约160平方米,面积不再丈量)出租给乙方经营使用。地上附着物没有办理报建手续,乙方对此已经清楚明确,并愿意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
第二条:租赁期5年,自2024年6月15日起至2029年6月14止。(免租期1个月,即合同期内第13个月)
第三条:合同履约保证金、租金标准及交租时间
1、合同履约保证金:乙方竞投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28000元(大写:贰万捌仟元整),在签订合同时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租赁期满,若乙方无违反合同有关规定,交清应缴租金及各种费用并按约定交还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后,甲方将在10日内,将合同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
(1)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 XX 元(含税)。
(2)租金变动:每三年调整一次租金。具体调整方式:租赁款每三年递增一次,递增幅度在上一期的基础上递增10%。
3、交租时间 :在签订合同10日内,乙方交清当月租金给甲方;
以后每月5日前交清当月的租金给甲方(即先交钱后使用)。
4、租金交付方式:银行转账(银行帐号:959402001000009373,户名: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联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开户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莲花山支行)。
第四条:出租物维修保养
1、租赁期内,乙方承担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墙面、天面、柱梁、外立面、门、窗、水电设施、下水道、排污管道及卫生间)的维护、修缮责任,费用由乙方负责。其装修、安装设备及维护、修缮的安全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进行维护和修缮时,应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不能损坏原建筑物结构。装修、修缮期间应当尽量避免噪声、粉尘及刺激性气味的产生,并做好防护工作,尽量降低对临近物业的干扰和影响;同时,建筑垃圾、装修材料等废弃物的堆放、清运和处理工作由乙方负责。
2、租赁期内,乙方必须做好安全防火工作,如因人为使用不当造成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3、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改装、改建、拆除或增设其它建筑物或附着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4、租赁期满,乙方投资的固定建筑物、墙体装修、水电设施等归甲方所有,乙方不能破坏或拆除,如有损坏,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五条:租赁期内,乙方应合法经营,办理好各项营业相关的证照,并按时缴纳各项税费。甲方应对乙方办理证照提供协助,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外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第七条:合同租赁期内。转让合同,乙方第一年不得转让合同,一年后乙方如需转让合同,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办理好有关转让合同手续,若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让合同,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同时有权没收乙方所交合同履约保证金,且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本合同乙方负责。转让合同年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年限。
第八条:乙方必须遵守联围村村规民约并搞好环境卫生门前三包 (保持环境干净、保持容貌整洁、保持秩序良好),如因生产经营对周边造成污染或影响,一切责任与清理费用
第九条: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依法经营,如因违法经营或因安全、卫生、工伤事故等原因而被上级有关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罚款等,其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租金须照常缴交给甲方。
第十条:租赁期内,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发生变动时,甲方应在30日内通知乙方,不影响本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十一条:租赁期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如遇政府征用土地、市政规划、政府批准甲方升级改造等情况,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乙双方做好迁移和终止合同工作,如遇征收补偿分配情况除搬迁费属乙方所有外,土地及地上物补偿及其他补偿归属甲方所有,并在甲方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无条件迁出,在此期间乙方正常缴纳租金,甲方不作任何补偿。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的地上附着物仅为临时设施,如合同期内任何政府部门通知对该地上附着物进行拆除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不视为甲方违约,本合同自动解除,甲方在30日内向乙方无息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及未承租月份已缴交的租金,但乙方无权以此为由要求甲方承担违约或赔偿等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守合同,任何一方不能中途解除合同,若甲方中途违约,合同履约保证金双倍返还,并赔偿乙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若乙方中途违约,则甲方没收乙方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并赔偿甲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2、乙方必须按时缴交租金给甲方,若超期缴交,每超期一天,则按所拖欠金额以3‰计付违约金,若超期三十天仍无法交清拖欠租金及违约金的,则作乙方根本违约处理,届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届时地上附着物的内设备、设施、附着物等无偿归甲方所有,并没收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及追究乙方赔偿责任。地上的垃圾仍由乙方5天内自行清理,逾期则由甲方清理,清理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
3、乙方中途退租、擅自转租、未按约定使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或合同终止后拖延搬迁等,均作乙方根本违约处理,届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并没收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及追究乙方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如乙方在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经营该出租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必须在合同期满前30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乙方不再继续经营的,必须在合同期满前3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在合同期满后2日内将原出租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交还给甲方。
第十五条: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租赁关系时,乙方应当及时撤场,除单独可移动物品外,其他装修及固定添付物,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如乙方擅自拆除或破坏的,乙方应当负责修复或赔偿;如乙方逾期撤场,则乙方应当参照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占用费,逾期的,甲方有权对乙方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内的一切物品处理,而无需向乙方赔偿或补偿。合同终止前,在租赁地上的可移动设备、物件由乙方自行清理,否则合同终止日起五天后视为乙方遗弃物,由甲方自由处置 ,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在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不足扣减时,有权继续追偿。
第十六条: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等,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七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补充,补充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法一致,可到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第十八条: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期满履约完毕后自然失效。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石楼镇农村财务结算中心一份,石楼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联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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